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动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7月5日,由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松在丹竹镇白马村白马河状元河段使用禁渔期禁止使用的渔具地笼捕捞水产品,被平南县渔*执法大队查获,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场缴获地笼3个,渔获物1.07公斤。
庭审过程中,平南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李某松行为事实和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了举证,被告人李某松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水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李某松承担鉴定费用以及放流成鱼、幼鱼。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择期宣判。
今年以来,该院结合*法队伍教育整顿及*史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了对破坏水产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截至目前,共立案3件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律监督作用,坚定不移贯彻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将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严惩犯罪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保护环境资源,为绿水青山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检察官温馨提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触犯《刑法》,还会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温馨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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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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